大理院統字第164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64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4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5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知本犯之情而共同者自應負共犯加重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