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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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犯對於法院判決合法上訴經上級檢察官於接近期內發見下級審判決錯誤者若下級審係縣知事自可於接收卷宗後十日內提起上訴但對於正式法院之判決不得援用此例

  刑事第一審判詞主文內有刑期未列罪名如在理由內已將所犯之罪敘明即不得據為上訴理由

  法定主刑係五百元以下單獨罰金之案縱所科在百元以上亦無庸送請覆判

  覆判章程第一條所稱易科罰金係指刑律分則選擇刑內之罰金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