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7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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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78號解釋→ |
失蹤未經依法宣示亡故以前其所委任管理財產之委任關係自無消滅之理如果管理不當確有事實可憑者利害關係人亦可請求法院另任管理人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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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蹤未經依法宣示亡故以前其所委任管理財產之委任關係自無消滅之理如果管理不當確有事實可憑者利害關係人亦可請求法院另任管理人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