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失蹤未經依法宣示亡故以前其所委任管理財產之委任關係自無消滅之理如果管理不當確有事實可憑者利害關係人亦可請求法院另任管理人以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