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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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80號解釋→ |
不遵繳訟費亦不聲明救助依法應予駁回之件係用決定為之駁回後於二十日期間內補繳者仍予受理至繳未足額之訴駁回時毋庸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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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繳訟費亦不聲明救助依法應予駁回之件係用決定為之駁回後於二十日期間內補繳者仍予受理至繳未足額之訴駁回時毋庸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