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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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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7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7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8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不遵繳訟費亦不聲明救助依法應予駁回之件係用決定為之駁回後於二十日期間內補繳者仍予受理至繳未足額之訴駁回時毋庸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