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既處債務人以過怠金而仍不為一定行為或債務人赤貧無力不能繳納過怠金者既未便援用收局工作之規定解釋上尚難認有他項救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