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6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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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9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9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69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以行政職權用堂諭處罰無論是否合法司法衙門不應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