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堤經常費自係定期給付之一種應依民訴律管轄各節第十二條規定計算其訴訟物價額惟既以臨時費與經常費合併起訴即應合併其兩請求計算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