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1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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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1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1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1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限令補繳鈔錄送達費之裁決應許其於十日之期限內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