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依法令或成案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均係刑律所稱官員至其侵匿獲之嗎啡金丹是否成立侵占罪應從事實上審查認定與其身分是否官員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