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3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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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40號解釋→ |
處分案件既經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令派委員會同議具辦法並呈由該官署核准即可逕照訴願法第五條辦理至上級特種行政官署雖已裁撤應有接收之機關人民提起訴願即以該機關代表為被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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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案件既經地方最高行政官署令派委員會同議具辦法並呈由該官署核准即可逕照訴願法第五條辦理至上級特種行政官署雖已裁撤應有接收之機關人民提起訴願即以該機關代表為被訴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