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8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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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87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88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88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應受判決之拘束至第二審更審判決而又上訴時如無其他不合法之原因第三審法院應予受理

  民訴條例第五三一條既有規定凡關於財產權涉訟事件無論屬於初級或地方管轄均應同一適用

  所謂不逾百元之利益本應由第三審以職權調查若已經就實體上判決發回第二審即應認為業已調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