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凡成年之人即有完全行為能力除關於商人能力別有規定外現行律尚有卑幼不得擅用私財一條凡家財均不得私擅處分私財則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