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1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1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1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1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在押脫逃既無從傳喚而出示限令依期投案法令又無根據自應按照刑訴條例第三百三十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