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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2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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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2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2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2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逃亡其所犯係在赦令頒布以前又不在不准除免之列自應停止審判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