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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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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房屋租賃契約未定期限而於解約有爭執應按照預告期限內之租息徵收審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