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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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64號解釋→ |
嬰孩既與育嬰堂脫離關係堂董自無過問婚姻之權惟嬰孩經人收養甚久實際上即為家屬其家長對於他人冒妄許婚自可主張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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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孩既與育嬰堂脫離關係堂董自無過問婚姻之權惟嬰孩經人收養甚久實際上即為家屬其家長對於他人冒妄許婚自可主張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