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63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196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6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6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嬰孩既與育嬰堂脫離關係堂董自無過問婚姻之權惟嬰孩經人收養甚久實際上即為家屬其家長對於他人冒妄許婚自可主張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