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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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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兼有檢察職權除親告罪外雖無人告訴亦應偵查起訴自不能因告訴人不到即以批示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