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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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8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8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9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破產如確已具備要件法院自應依法進行第一審停止甲乙間涉訟事件併入破產案中辦理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