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99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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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992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993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994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婚姻關係之當事人為夫婦兩造協議離婚應由該夫婦為之父母為子女所訂離婚字據除認子女已有合意外自屬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