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婚姻關係之當事人為夫婦兩造協議離婚應由該夫婦為之父母為子女所訂離婚字據除認子女已有合意外自屬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