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已絕旁系尊屬之墳及墳地被人侵害如該旁系子孫在繼承法上立於應繼之地位或該墳地向歸其管理雖未依律繼承亦應認其有告爭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