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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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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00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1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1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約據所載至期如本利不到將自己房地許錢主承管作為死業不准回贖等語該部分自係流質契約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