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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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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冒稱一省礦主代表不能謂為詐稱官員如有詐欺取財行為應依刑律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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