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共同正犯與準正犯科刑原不必定須相等得由承審官斟酌犯罪情節犯人性質分別處斷
為強盜把風乃實施行為之一種認為共同正犯立於房門外者無論認為把風與否於罪之出入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