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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0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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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鄉人掃括鹽土意圖自用者不能謂係製造私鹽至私鹽治罪法二條所列例數目自係指淨鹽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