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2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42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2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3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未宣示之判決經被害人逾期上訴應發交該縣補行宣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