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5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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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5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5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5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對於甲乙兩人判罰苦力及種樹而不引律科刑雖屬裁判失當但甲乙不於上訴期間內聲期控訴實自捨棄其上訴權例應視為確定過期控訴合予決定駁回至後甲再犯罪亦不能以再犯及俱發論

  第一審判處苦力一月并罰錢五十串以給被害人未引依律條亦未依據事實認定罪名自屬違法控訴審衙門應以職權糾正

  婦女與人通姦而有共同謀殺本夫之嫌疑者初判雖告無罪亦應一併覆判

  委人代理上訴委任狀雖未說明代理權限然未請求票傳本人亦自得因其情形視為於訴訟上一切行為均為本人代表得逕向代理人傳訊如兩次傳不到案即予撤銷於法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