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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7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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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7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因姦釀成其他犯罪係包括親告罪而言但所釀成之親告罪未經親告時姦罪自不應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