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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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7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7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7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丁於檢查犯人時搜得煙土匿不陳報侵沒入己因而加以恐嚇應構成侵占罪私帶料土僅為意圖販賣尚無買主即被搜獲如無詐欺行為者不能構成刑律罪名

  和姦案本夫不能有袛請究辦姦夫不究其妻之告訴選擇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