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甲乙丙丁共同殺戊疑為已死停止實施丁獨自意圖滅跡將戊推水溺死甲乙丙丁之殺戊行為應以殺人未遂論丁推戊入水之所為既無殺意除成立二五八條之罪外如有過失仍應以過失殺論
甲乙丙丁共殺死甲子戊甲以戊忤逆而起殺意惟丙獨以戊在有礙其與戊母姦情而決其心則丙與戊母姦非行為雖未親告應依補充條例七條仍論刑律二八九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