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9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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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495號解釋→ |
審判衙門不受檢察廳偵查筆錄之拘束第二審審判衙門不受第一審訊問筆錄之拘束
連續犯以意思連續為要件審判官廳調查認定之並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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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犯以意思連續為要件審判官廳調查認定之並不受被告人供述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