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受寄漏稅物或違禁物並將原物變更因而獲利者前者不構成刑律上之犯罪後者應以販運違禁物之共同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