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1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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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1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1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1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誤會夫亡改嫁者夫還仍負有從前夫之義務惟妻以改嫁之故對於前夫義斷恩絕強不依從時則結婚義務係屬不可代替行為之性質自亦不能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