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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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3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4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姦夫謀死姦婦之姑姦婦僅止知情而未同謀實施者祗應科姦罪不能以殺人共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