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大理院統字第54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大理院統字第54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4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4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私人團體自刊圖記鈴用並不成立犯罪

  以煙土作聘既非販賣亦非意圖販賣而收藏不能科以鴉片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