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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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5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55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55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誣告無論虛構何種事實欲使人受何種處分須申告有管轄權之官署方生效力誣告自白律文規定得免其刑原非必免檢察官不得逕為不起訴之處分但適用微罪不檢舉之例者不在此限

  承發吏奉諭帶同債務人出外覓保如有對之施行詐術致被諭取保之債務人乘間逃逸者應構成妨害公務罪

  刑律一百五十三條之職務除法令有明文規定外並包括官員依正當原因所執行之一切國家公務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