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嫂叔締婚不能成立夫妻關係其嫂雖確有姦非罪然叔在法律上無告訴之權惟承嗣部分係屬單獨法律行為仍不能隨之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