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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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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66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6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6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官吏在行政法上有一定之範圍與刑律八三條之職官相當非如刑律官員範圍之廣

  受事主請託向盜匪說合回贖被擄之人從中漁利應構成共犯罪收受盜匪贈與之財物應構成受贈贓物罪

  兵士不能以官吏官員論但探訪隊仍係從事於公務之職員包括於刑律官員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