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68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68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68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68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原告請求分析遺產額在千元以下被告以身分爭執為反訴者第一審應指令被告向地方廳起訴並中止本訴之進行如在控訴審始以身分為抗辯理由者由控訴審查審判

  於實施更新審理或聲明窒礙重為審理時未參與本案之推事不能以前審官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