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議會議員之選舉訴訟應淮其上訴至初選事務既係縣知事為監督若以之為被告提起訴訟自可依民事訴訟法草案指定管轄規定聲請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