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吸食鴉片已有著手情形者即構成未遂罪
控訴審得為書面審理之件本有限制惟原縣僅屬不起訴處分是案件未經第一審判決於控訴為不合法自得用書面決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