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80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跳转到导航 跳转到搜索
大理院統字第805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806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807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對於從刑部分聲明控訴然從刑與主刑有牽連關係審理範圍應及全部至同案共犯之無罪部分尚繫屬於覆判審第二次判決當然不能存在仍應進行覆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