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毒藥攙入食品使人迷失本性自應依刑律三一三條並查明傷害程度適用八八條以致廢疾或篤疾處斷
夫不肯與妻為床笫之歡如有程度可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認義絕自可淮其離異
擊落牙齒二枚應以輕微傷害科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