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控訴時未繳控訴訟費撤銷後如於接受決定後二十日內補繳訟費或聲請救助自應仍予受理若逾期始行補繳自未便漫無限制致案懸不能確定故不應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