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1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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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14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15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16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行政行為之手段侵害他人優先承領之權利者係回復侵害之民事訴訟司法衙門仍可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