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隨母再醮改姓娶妻成家迨其終身並無發生爭執自應認為承繼確定或僅係養子關係而義子亦得酌分財產若既非繼子又非養子則仍由本宗姪承繼其嗣自屬不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