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9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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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967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968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969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偽造或行使偽造私文書者須他人因而受害或確有受害之虞者方得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