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南政复决字(2021)27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津南政复决字(2021)27号
作者: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1日


申请人刘旗,男,汉族, 出生,住址 

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体育中心街道办事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凌庄子道6号。

法定代表人翟俊杰,职务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体中依复〔2021〕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书,请求撤销该答复书。

被申请人称,我单位作出的答复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履行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查询天津市南开区政府体育中心街道办事处的职权责清单”的信息。2021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体中依复〔2021〕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已通过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网站对外公开,并告知了具体网址,请申请人自行查阅、获取。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予以告知。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体中依复〔2021〕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体育中心街道办事处作出的体中依复〔2021〕第1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