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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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部十五 太平御覽
時序部一
時序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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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氏春秋》曰:黃帝命伶倫作爲律。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陰山,取竹于嶰穀,以生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 以爲十二筒,聽鳳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爲六,雌鳴亦六。故曰,黃鍾之宮,律之本也。(鳳 有雌雄,故律有陰陽。)

《書》曰:肆覲東後,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又曰: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聲謂五聲,宮商角徵羽,律謂六律六呂,十二月之音氣,言當依聲 律以和樂。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倫,理也。八音能諧,理不錯奪,則神人咸和。命夔使勉之。

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孔氏 曰:言以六律和聲音,察天下治理及忽怠者。又以出納仁義禮智信五德之言,汝當聽審之也。)

《禮》曰:孟春之月,律中太蔟。蔟,凑也,言萬物始大而凑也。

《周禮》曰:大司樂以六律、六呂、五聲、八音、六舞,(六代 舞。)大合樂致鬼神。

又注曰:律呂相生者,上生者三分益一,下生者三分减一。黃鍾律長九寸,下生林鍾,六寸十律也。

《左傳》曰: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清濁大小,長短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君子聽之,以平其 心。

《爾雅》曰:律謂之分。(郭璞注曰:律管,可以分氣者也。)

《易是類謀》曰:聖人興起,不知姓名,當吹律聽聲以別其姓。律者,六律也。

《春秋元命苞》曰:律之爲言率也,所以率氣令達也。(率,猶導 也。)

《春秋演孔圖》曰:孔子曰:「丘援律吹,命陰得羽之宮。」

《孝經援神契》曰:聖王吹律有姓。

《漢書·張蒼傳》曰:張乃自秦時爲柱下御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曆,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又曰:張蒼代灌嬰爲丞相,漢興二十餘年,天下定,公卿皆軍吏。蒼爲計相時,正緒律曆。故漢家言律曆者法張蒼。蒼凡好書,無所不觀,無 所不通,而尤邃律曆。(邃,深。)

又:《京房傳》曰:房字君明,東郡頓丘人。好鍾律,知音聲。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爲京氏。

又曰:夫五音生于本姓,分爲十二律,轉生六十二律,皆所以紀升氣,效物類也。天效以影,地效以響,響即律也。陰陽和則影至以律,氣應 則灰除。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影,候鍾律,權土灰,校陰陽。冬至陽氣應樂均清,影長極,黃鍾通,土灰輕而衡仰;夏 至陰氣應則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進退于先後五日之中,八音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合封上效則和,否則占。候氣之法,爲室三重,戶開塗 必周,密布緹忄憲,室中以木爲 案,每律各一,內卑外高從其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曆而候之,氣至者灰去。其爲氣所動者,其灰散;風所動者,其灰聚。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 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又曰:凡律度量衡用銅,銅爲物也精,不爲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爲風雨曝露改其形,介然常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用竹爲引者,事之宜 也。

又曰: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定十二律。

王隱《晋書》曰:荀勖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呂乖錯。始知後漢至魏,度漸長于古四分餘,而夔依爲律呂,故致 不韵,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依古尺作新律呂,以調聲韵,以律量黍,以尺度古器,皆與本銘尺寸無差。又故家得古玉律,鍾聲亦與新律暗合, 遂班下太常,使太樂總章鼓吹清商施用。勖遂典知樂事。

《晋諸公贊》曰:世祖時,以荀勖所造律班示朝臣,散騎侍郎阮咸唱議,謂勖所造聲高,必由古今尺有長短所致,然勖亦依案經典算而制之, 又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較正同。荀勖奏曰:「中所出禦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常樂郎正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左延年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 律也。」問協律中郎將列和云:「昔魏明帝時,令和丞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咏講習,依此律調至于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皆得 均合。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輕者用短笛短律。凡弦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寸尺名之,則不可知也。」

《趙書》曰:劉曜築建德殿,取土城西南郭內,得圓石,狀若水碓,其銘曰:「律推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莘氏造。」議者未之詳,或以 爲瑞。參軍事續咸曰:「王莽時物。」

東方朔《十洲記》曰:武帝時有西胡月氏國遣使曰:「臣國去此三十萬里,國有常占,東風入律百旬不休,青雲幹呂,連月不散者,閻浮國將 有好道之君矣。」

《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淮南子》曰:夔合六律,調五音,通八風。

又曰:《天文》曰:「帝張四維,(帝,天帝也。)運 之以鬥,(運,提。)月徙一辰,復反其所。正月指寅,十一月指子,一歲 而匝,終而復始。指寅,則萬物螾螾也,(螾,蟲也。)律受太蔟。蔟者, 凑而未出也。(太蔟,正月律。)指卯,卯則茂茂然,律受夾鍾。夾鍾者, 鐘始夾也。(夾鐘,二月律。)指辰,辰則振振之也,律受沽洗,沽洗者。 陳去而新來也。(沽洗,三月律。)指巳,巳則生巳定也,律受中呂。中呂 者。中充大也。(中呂,四月律。)指午,午者,忤也。律受蕤賓。蕤賓 者,安而服也。(蕤賓,五月律。)指未,未者味也律受林鍾。林鍾者,引 而正之也。(林鐘,六月律。)指申,申者,呻也,律受夷則。夷則者,易 其則也,德去矣。(夷則,七月律也。德以去,生氣盡也。)指酉,酉者, 飽也,律受南呂。南呂者,任苞大也。(南呂,八月律。)指戌,戌者滅 也,律受無射。無射者,入之無厭也。(無射,九月律。)指亥,亥者閡 也,律受應鍾。應鍾者,應其鍾也。(應鐘,十月律。)指子,子者,茲 也,律受黃鍾,黃鍾者,鐘已黃也。(黃鐘,十一月律。)指醜,醜者,紐 也,律受大呂。大呂者,旅旅而去也。(大呂,十二月律也。)

又曰: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爲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故律曆之數,天地之道。

《國語》曰:天王將鑄無射,(王,景王也。)問律 于伶州鳩。(律,鐘律也。)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律謂六呂,六律也。均鐘木長七尺,有弦,擊之以均鐘者,度鐘大小清濁也。漢大子樂官有之也。)紀 之以三,(三,天地入也。)平之以六,(平之以六律。)成以十二,(十二律呂也。)天之道也。(天之大數不過十 二。)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黃鍾,(六者,天地之中,天有六氣,降 生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畢矣,而六氣中。故六律六呂而成天道也。)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宣,遍也。六氣,陰陽風雨晦明也。九德,九功之德,水火金木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之者也。)由 是第之,(由,從也。第,次也。次其日也。)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贊陽出 滯也。三曰沽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四曰蕤賓,所以安靖神人,獻酬交酢也。五曰夷則,所以呂咏歌九則,平民無二也。六曰無射,所以宣布哲人之令 德,示民軌儀也。爲之六間,以揚沉伏而黜散越也。(六間,六呂在陽律之間。沉,滯也。 黜,出也。越,揚也。呂陰律,所以呂間陽成其功,發揚滯伏之氣而去越散者也。)元間大呂,助宣物也;二間夾鍾,出隙之細也;(四時之間氣微細。)三間中呂,宣中氣也;四間林鍾,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待隆也; 五間南呂,贊陽季也;六間應鍾,均利器用,俾應復也。律呂不易,無奸物也。」

蔡邕《月令》曰:律,率也,聲之管也。中,應也,太蔟鍾名。上古本陰陽,別風聲,審清濁。別風聲,不可以文載口傳也,故鑄金作鍾,以 正十二月之聲,然後以效升降之氣,而鍾不可用,乃截竹爲管曰律,爲清濁之率也。以律長短爲制,正月之律,與太蔟相中也,言出于鐘。乃置深室,葭莩爲灰,以 實其端,其月氣既至,則灰飛管通。古以鍾律齊其聲,後人不能,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亦正矣。仲春中夾鍾,(仲春,夾鐘也。管長七寸四分强。夾鐘,類分也。)季春中姑洗,(管長七寸一分强,故鮮也。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孟夏中仲呂,(管長六寸二分,陽氣將極,後中難。)仲夏中蕤賓,(六寸一分小二分。陽氣上極,陰始起,故賓敬之。蕤,下也。)季夏中林鍾,(長六寸九分。物成熟,鐘,類也。林鐘,衆也。)孟秋中夷則,(長五寸六分二分。夷,傷。則,法也,萬物始傷。)仲秋中南呂,(長四寸三分小三分。南,任也。言陽氣尚有任也,生孳長也。)季秋中無射(長四寸八分小三分。射,終也。言萬物隨陽終也。)孟冬中應鍾,(長四寸八分。言萬物應陽而動下藏。)仲冬中黃鐘,(長九寸,律之始。言陽于黃泉下動也。鐘,動也。)季冬中大呂。(長八寸。呂,拒也。言陽乞欲出,陰不許也)。

《京氏律術》曰:律難以度調,故作準以代之,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中共一弦,下畫分寸,均中其弦,使應黃鍾之聲,然 案分寸以求諸律,則稍皆如畫而應矣。然則上古有鍾,其次有律,近古有准,皆稍簡易之,意其相生也。黃鍾下生林鍾,林鍾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沽 洗,沽洗下生應鍾,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下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鍾,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上生黃鍾,上下相生,終六十。執始以下四 十八律,文多不載。孟春之月,則太蔟爲宮,沽洗爲商,蕤賓爲角,南呂爲征,應鍾爲羽,大呂爲變宮,夷則爲變徵,他月效此也。

《六韜》曰:武王問太公曰:「聽律之音聲,何以知三軍之消息,勝負之决乎?」公曰:「深哉,王之問也。夫律管十二,其要以五,宮商角 徵羽,此其正聲也。萬物不易五行之神,道之常也,可以知敵,金木水火,各以其勝攻之。其法以天清靜無霧雨風雲,夜遣輕騎往至敵之壘。九百步,遍持律管,橫 管當耳,大呼驚之,有聲應管,其來甚微,角管聲應,當以白虎;徵管聲應,當以朱雀;羽管聲應,當以勾陳;五管盡不應,無有應聲,當以青龍。此五行之符,佐 勝之征,成敗之機也。」

《白虎通》曰:十一月律,謂之黃鍾何?黃,中和之色;鍾者,動也,言陽于黃泉之下動,養萬物也。十二月律,謂之大呂何?大者,太也。 呂者,距也。言陽氣欲出,陰不許也。正月謂之太蔟何?太者,大也,蔟者,凑也,言萬物始大,凑地而出也。二月謂之夾鐘何?夾者,物孚夾,言萬物孚夾種類分 也。三月謂之沽洗何?沽者,故也,洗者,鮮也,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四月謂之中呂何?言陽氣將極,故復中難之也。五月謂之蕤賓何?蕤者,下也,賓 者,敬也,言陽氣上極,陰氣始起,故賓敬之。六月謂之林鍾何?林者,衆也,萬物成熟,其類衆多也。七月律謂之夷則何?夷,傷也,則法也,言萬物始傷,被刑 法也。八月謂之南呂何?南,任也,言陽氣尚有任也。生,孳長也,故陰之也。九月謂之無射何?射,終也,言萬物隨陽而終也,當復隨陰起,無有終也。十月謂之 應鍾何?應者,動也,言萬物應陽而動下藏也。

蔡邕《月令章句》曰: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之數爲法,律亦以寸分大小長短爲法故也。黃鍾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其餘皆稍 短,惟大小圍數無增减,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衆共知,然不如耳决之明也。

《周官》曰:太師掌六律六呂,文以五聲,播以五教,以六詩六德爲之本,以六律爲之音也。

劉向《別錄》曰:鄒子在燕,燕有黍穀,地美而寒,不生五穀,鄒子居之,吹律而溫氣至,今名黍穀。

《論衡》曰:孔子推律,自知殷之苗裔。

楊泉《物理論》曰:聽清濁五音之和,然後制爲鍾律,取弘農宜陽縣金門山竹爲管。

夏侯玄《辯樂論》曰:阮生云:「律呂協,則陰陽和;音聲適,則萬物類。天下無樂而欲陰陽和調,灾害不生,亦已難矣。」此言律呂音聲, 非徒化治人物,乃可以調和陰陽,蕩除灾害也。夫天地定位,剛柔相摩,盈虛有時,堯遭九年之水,憂民阻饑,湯遭七年之旱,欲遷其社。豈律呂不和,音聲不通 哉?此乃天然之數,非人道所招也。

揚雄《太玄經》曰:調律者,度竹爲管,蘆莩爲灰,列之九閉之中,漠然無動,寂然無聲,微風不起,纖塵不形,冬至夜半,黃鍾以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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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本》曰:容成作曆。(容成,黃帝臣。)

《易》曰:君子以治曆明時。

《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又曰:天之歷數在爾躬。

又曰:葉用五紀,其五曰歷數。

《易乾鑿度》曰:堯以甲子天元爲推術。(注云:甲子爲蔀首,起十 月朔。)

又曰:曆原名握先,(握先爲曆始之名,始,言無前者也。)紀 曰甲子,七十六歲爲一紀,二十而一蔀首。

《易是類謀》曰:其觸耀而出師曠,曆推音算,以度知旦。(觸耀而 出,謂師曠得聖人之一體,故觸耀而生其人,能歷數樞機之事,能推五音,知將來之事。)

《漢書·律曆志》曰:歷數之起上矣。傳述顓頊命木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其後三苗亂德,二官鹹廢,而閏餘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攝提,星名。隨斗柄所指,建十二月。若曆誤,春三月當指辰乃指已,是爲失方也。)堯 復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後以授舜,舜亦以命禹。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歲月日星辰爲五紀也。)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業世相傳爲疇。律,年三十三傳之,疇官各從父事。)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 曆。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亦頗推五勝,(五行相勝。秦以周爲火,用水勝之 也。)而自以爲獲水德,乃以十月爲正,色尚黑。漢興,方紀綱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曆,比于六曆,疏闊中最爲微 近。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曆紀壞廢,宜改正 朔」。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師古曰:姓射名姓。)議 造漢曆。乃定東西,立晷儀,下刻漏,以追二十八宿,相距于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應劭曰:躔,徑也。離,遠。臣瓚案,離,曆也。日月之曆也。)姓等奏不能爲算,願募治曆者更造密度,各自增减,以造 漢太初曆。乃選治曆鄧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侯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曆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洛下閎與焉。(晋灼曰《史記曆書》雲,唐都分天部,而巴郡洛下閎運算推曆也。)都分天部,(謂分部二十八宿爲距度也。)而閎運算轉曆。乃詔遷用鄧平所造八十一分曆律,罷廢 尤疏遠者十七家,使校曆律昏明。宦者淳于陵渠復覆太初曆,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謂太初上元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時,七曜皆會聚鬥牽牛中,如合璧連珠也)。陵渠奏狀,遂用鄧平曆,以平爲太史丞。後二十 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曆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爲。傳黃帝調律曆,漢元年以來用之。今陰陽不調,宜更曆之過也。」詔下,主曆使者鮮于妄 人,請與治曆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侯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曆用狀。奏可。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 諸曆疏密,凡十一家。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壽王課疏遠。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曆,壽王非漢曆、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有詔 勿劾。復候,盡六年。太初曆第一,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曆亦第一。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曆。課皆疏闊。壽王曆乃太史官殷曆也。至孝成世,劉向總六 曆,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曆》及譜。

又曰:路溫舒從祖父受歷數天文,以爲漢厄三七之間,(張晏曰:三 七二百一十歲也。自漢初至哀帝元年,二百一十年也。至平帝崩,二百一十一歲也。)上封事以豫戒。成帝時,穀永亦言如此。

又:《王莽傳》曰:莽見盜賊多,乃令太史推三萬六千歲曆紀,布天下,下書曰:「《紫閣圖》曰:太一、黃帝皆仙而上天,張樂昆侖處山之 上。後世聖主得瑞者,當張樂秦終南山上。(長安南山,《詩》所謂終南,南故秦地,故言 秦。)予之不敏,奉行未明,乃今諭矣。」

又:《孝武紀》曰:夏五月正曆,以正月爲歲首。(鄭玄曰:先是以 十月爲歲首。)色上黃,數用五。(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定 官名,協音律。

又曰:曆譜有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以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故聖王必正曆,以深知五星日月之會,凶厄之患,其術皆出 焉。此聖人知命之術也。

《續漢律曆志》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曆,施行百餘年。曆稍後,天朔先于曆,朔或在晦,月或朔見。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浮、太中大夫 許叔等數上書,言朔曆不正,宜當改更。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至永平五年,官曆署七月十六日月蝕,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曆,即縮用算, 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官曆不中。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曆課。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曆皆失,岑皆中。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 防、鮑業等六四分法,與岑課歲餘,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又曰:黃帝造曆,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初用乙卯,至武帝中元以丁丑。王莽 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世一元,得五星會。庚戌之歲以爲上元。太初曆到章帝元和,旋復疏闊,征能術者,課效諸曆,定朔稽元,追漢四十五年庚辰之歲,退 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爲四分曆。

又曰:昔者聖人之作曆,觀璇璣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軔,景之長短,鬥綱所建,青龍所踵,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日月相推, 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舒速先後,近一遠三謂之弦。相與爲衡,分天之中謂之望。以遠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晦朔合離,鬥建移辰謂之朔。

《魏略》曰:太史上言漢曆不及天時,因更推步弦望朔晦,爲太和曆。帝以高堂隆學問優深,于天文又精,乃詔使隆與尚書郎楊偉、太史待詔 駱祿,參共推校,更相刻奏。紛紜數歲,祿得日蝕,而月晦不盡;隆不得日蝕,而晦盡。詔從太史隆所推,雖不得,而遠近猶知其精微。

又曰:景初元年,山茌(音在貍切。)縣言有黃龍 見,有司奏,以爲魏得地宜,以建醜之月爲正,乃定歷年,改太和曆爲景初曆。

《吳志》曰:孫權黃武二年,改四分曆,用乾象曆。

王隱《晋書》曰:張載弟前烏程令亢,依蔡邕注《明堂月令》、《中台要綴》諸說歷數,而爲曆贊,秘書監荀菘見贊异之,亦信該羅曆義。

《唐書》曰:王勃聰警絕衆,于推步曆算尤精,嘗作大唐千歲曆,言唐德靈長千年,合承周漢運曆,不合承周隨短祚。其論大旨雲,「以土王 者,五十代而一千年,金王者,四十九代而九百年,水王者,二十代而六百年,木王者,三十代而八百年,火王者,二十代而七百年,此天地之常期,符曆之大數 也。自黃帝至漢,幷是五運真主,五行之匝,土運復歸,唐德承之宜矣。魏晋至于周隨,鹹非正統,五行之沴氣也,故不可承之」。大率如此。

《鴻範·五行傳》曰:聖人,所以揆天行而紀萬國也。孔子作《春秋》,正春正秋,所以重曆也。五家之曆多疏闊,惟顓頊曆爲微近,故張蒼 用顓頊曆。元封中立太初曆,測弦望皆最密。

《益部耆舊傳》曰:巴郡洛下閎,漢武帝時改顓頊曆,更作太初曆。曰:「後八百歲,此曆差一日,當有聖人定之。」

《風土記》曰:自黃帝顓頊,下逮三王,治曆十有一家。考課損益,各有變衰,非運之錯,考察异意故也。

《尸子》曰:造曆者,羲和之子也。

楊泉《物理論》曰:疇昔神農始治農功,正節氣,審寒溫。以爲早晚之期,故立曆日。

《董巴議》曰:武王作周曆,周公作魯曆。

《蔡邕議》曰:邕以爲歷數精微,去聖人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漢承秦正,曆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曆用 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用清河李梵之言,改從四分,元用庚辰。今馮光、陳晃,各以庚辰爲非,甲寅爲是。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 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曆元也。他元雖不明圖讖,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于當時。昔太初始用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議是非。太史令張 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曆,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非圖讖之元,而有效于前者也。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于太 初,是知新元有效于今者也。延光元年,中謁者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曆,序甲寅元。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 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于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而行不能上通于古,猶古術不能下通于今也。由此言之,有文于讖無驗于今,未必爲是,有驗于今無文于讖,未必爲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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