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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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官部二十八 太平御覽
卷二百三十一.職官部二十九
職官部三十 

大理卿[编辑]

《六典》曰︰大理卿之職,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以五聽察其情︰一曰氣聽,二曰色聽,三曰視聽,四曰聲聽,五曰詞聽。以三慮盡其理︰一曰明慎以讞疑獄,二曰哀矜以雪冤獄,三曰公平以鞫庶獄。少卿爲之貳。

韋昭《辨釋名》曰︰廷尉,縣尉,皆古官也。以尉尉人也。凡掌賊及司察之官皆曰尉。尉,罰也。言以罪罰奸非也。

《尚書》曰︰帝曰︰「皋繇,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論語》曰︰孟氏使陽膚爲士師,士師,典獄之官。問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韓詩外傳》曰︰晋文公使李離爲理,過聽殺人,自拘于廷,請死于君。君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下吏之罪,非子之罪也!」離曰︰「法失則刑失,刑失則在臣。居爲長,不與下吏讓位;爵爲多,不與下吏分利。君以爲能聽微决疑,故使臣爲理。今過聽殺無罪,罪當死,臣不能以虛自誣。」遂伏劍死。君子曰︰「忠矣,仁矣!」

《家語》曰︰季羔爲衛士師,刖人之足。俄而衛有亂,季羔逃,刖者守門,謂羔曰︰「彼有缺。」羔曰︰「君子不隧。」又曰︰此有室,季羔入焉。既罷,羔問曰︰「吾親刖子之足,而子逃我,何也?」刖者曰︰「曩者,君理人以法令,先君後臣,欲臣之免也,臣知之;臨當論刑,君愀然不樂,見于顔色,臣又知之;君豈私臣哉?天生君子,其道故然,此臣之所以脫君也。」孔子聞之曰︰「善哉,爲吏!其用法一。思仁恕則樹德,加嚴暴則樹怨。公以行之,其子羔乎!」

《史記·天官書》曰︰鬥魁四星,貴人之牢,曰「大理」。

漢書》曰︰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右、左監。景帝中元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復爲廷尉。

又曰︰于定國爲廷尉,爲人卑恭,尤重經術。其决獄平法,務在哀蠲,罪疑從輕,加審慎之心。朝廷稱之曰︰「張釋之爲廷尉,天下無冤人;于定國爲廷尉,人自以不冤。」

又曰︰朱博遷廷尉,恐爲官屬所輕,召見正監典法掾吏,謂曰︰「廷尉本起于武吏,不明法律,幸有衆賢,亦何憂?然廷尉化部斷獄以來二十年,亦獨耳剽目久,剽,劫也。匹妙反。三尺律令,人事出其中。試與正監共撰前代决事吏議難知者數十事持問,廷尉將爲諸君覆之。」正監條白,博皆召掾吏,爲平處其輕重,十中八九。官屬咸服。

又曰︰張釋之爲廷尉,文帝嘗行,有人從渭橋下出,乘輿馬驚。捕之,屬廷尉。釋之奏其犯蹕,當罰金。上怒。釋之曰︰「法者,所與天下公共也。方以其時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爲之輕重,人安所措其手足乎?」後有盜高廟座前玉環者,文帝令族之。釋之奏當弃市,上大怒。釋之曰︰「法如是也。今盜宗廟器而族之,如令愚人取長陵一А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

又曰︰張湯爲廷尉,决大獄,欲傅古義,乃請博士弟子理《尚書》、《春秋》,補廷尉史平亭疑法,奏讞疑事,必先爲上分別其原,以揚主之明。言此自天子意,非由有司也。奏事有善則讓曰︰「監掾史所所爲也。」享者,平也,均也。

又曰︰杜周爲廷尉。其治大張湯,而善候伺上所欲,客謂周曰︰「君爲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以三尺竹簡書法令律。專以主意爲獄,獄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爲律,後主所是疏爲令;當時爲是,何古之法乎!」至周爲廷尉,獄亦益多矣。二千石系者新故相因,不减百餘人。

又曰︰王生者,善黃老言,處士也。張釋之召居廷中,王生年老,與釋之及公卿會,廷中立,王生襪解,顧謂釋之︰「爲我系襪!」釋之前跪而系之。既退,或讓王生曰︰「何辱張廷尉乎?」王生曰︰「廷尉方爲天下名臣,吾聊使系襪,欲重之。」諸公聞之,賢王生而重張廷尉。

又曰︰下邽翟公爲廷尉,賓客填門;及免官,門外可設雀羅,復爲廷尉,乃署其門曰︰「一死一生,乃知交情;一貴一賤,交情乃見。」

又曰︰文帝初立,聞河南守吳公治爲天下第一,故與李斯同邑,乃征吳公爲廷尉。

又曰︰孔光爲廷尉。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少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弃去,或更嫁。及長事發,丞相翟方進等議,乃始等于法無以解論。光以爲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乃始或嫁,義已絕,而欲以爲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以光議定。

《東觀漢記》曰︰陳寵爲廷尉,有疑獄,輒手筆作議,所活者甚多。

《後漢書》曰︰郭躬爲廷尉。躬家世掌法,務在寬平,乃條諸重文可從輕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于令。

又曰︰郭躬字仲孫。爲廷尉正,遷廷尉,家代掌法;子鎮自廷尉左監遷廷尉。凡郭氏爲廷尉者七人。

《後漢書》曰︰楊賜遷廷尉,乃嘆曰︰「昔三後成功,惟殷于人,而咎繇不與焉,蓋吝之也。」吝,耻也。遂以代非法家固辭。

謝承《後漢書》曰︰范延壽,宣帝時爲廷尉。時燕趙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長各求離別;爭財分子,至聞于縣,縣不能决斷,讞之于廷尉。于是延壽决之,以爲悖逆人倫,比之禽獸生子屬其母,以子幷付母。尸三男于市,奏免郡太守、令長等無師化之道,天子遂可其言。

又曰︰傅賢遷廷尉,素廉正,自掌法,官無私門,賓客公卿宴會,要請不往。自以爲貧無以報答其施,常垂念刑法,務從輕;比至斷獄,遲回流涕。在位四年,治獄稱平。

華嶠《後漢書》曰︰吳雄字季高,以明法律,斷獄平,桓帝時爲廷尉。雄子,孫恭,三世相承爲廷尉,爲法名家。

《漢官儀》曰︰光武時,有疑獄,見廷尉曹史張禹,所問輒對,處當詳衷,于是册免廷尉,以禹代之。雖越次而授,亦足以厲其臣節也。

《魏志》曰︰高柔字文惠,陳留圉人,遷廷尉。頃之,護軍營士竇禮近出不還。營以爲亡,表言逐捕,沒其妻盈及男女爲官奴婢。盈連至州府稱冤自訟,莫有省者,乃辭詣廷尉。柔問曰︰「汝何以知夫不亡?」盈垂泣對曰︰「夫少單,特養一老嫗爲母,事甚恭謹,又哀兒女,撫視不離,非是輕狡不顧室家者也。」柔重問曰︰「汝夫不與人怨仇乎?」對曰︰「夫良善,與人無仇。」又曰︰「汝夫不與人交錢財乎?」對曰︰「嘗出錢與同營士焦子文,久求不得。」時子文適坐小事繫獄,柔乃見子文,問所坐。言次,曰︰「汝頗曾舉人錢否?」子文曰︰「自以單貧,初不敢舉人錢物也。」柔察子文色動,遂曰︰「汝昔舉竇禮錢,何言不舉耶?」子文怪之,知事露,應對不次。柔曰︰「汝已殺禮,便宜早服。」子文于是叩頭,具首殺禮本末,埋藏所。柔便遣吏卒丞子文辭往掘,即得尸。詔書復盈母子爲平民。班示天下,以禮爲戒。

又曰︰高柔字文惠,遷廷尉。時獵法甚峻,而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內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授事言之。帝匿名收龜付獄。柔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送龜廷尉,廷尉便當考掠,何復請告者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復爲奏,辭旨深切。帝意寢,乃下張京名。即還訊,各當其罪。

又曰︰鍾毓遷廷尉,聽君父已沒,臣子得爲理謗,及士爲侯,其妻不復改嫁,毓所創也。

《晋書》曰︰孔坦字君平,遷侍中廷尉,多平正當法,合人情,而時勢要自以愛憎爲斷,坦意不得皆行也。

《晋中興書》曰︰范堅爲子常,爲廷尉,奏主典吏邵廣盜官幔合布四十匹,依律弃市。廣息、宗二人,自沒爲官奴婢,以贖父。尚書議可,特聽。堅駁之曰︰「此爲施一恩于今,開萬怨于後。」顯宗從之,正廣刑。

又曰︰王彪之遷廷尉,時永嘉太守謝毅赦後殺郡人周矯,矯從兄球詣州訴冤,揚州刺史殷浩遣從事收毅付廷尉。彪之以球爲獄主,身無主爵,非廷尉所料,不肯受,與州相反覆,穆帝發詔令受之,彪之又上疏執據。時人云,張釋之以來,復見斯事。

《後魏書》曰︰崔光韶遷廷尉卿,時秘書監祖瑩以贓罪被劾,光韶欲致之重法。太尉城陽王徽、尚書令臨淮王、吏部尚書李神隽、侍中李幷勢望當時,皆爲瑩求寬。光韶正色曰︰「朝賢執事于舜之功,未聞有一,如何反爲罪人言乎!」其執意不回如此。

《隋書》曰︰文帝時議置六卿,將除大理。盧思道奏曰︰「省有駕部,寺留太僕;省有刑部,寺除大理,斯則重畜産而賤刑名也。」

又曰︰楊注字元度,守大理卿。注視事二日,帝將親省囚徒。其時系囚二百餘人,注通宵究審,詰朝而奏,曲盡事情,一無遺誤,帝甚嘉之。

《唐書·官品志》曰︰廷尉卿,梁國初建曰大理。天監元年復改爲廷尉,有正、監平三人。元會,廷尉三官與建康三官皆法冠、玄衣、朝服,以監東西中華門;手執方木,長三尺,方一寸,謂之執方。

又曰︰郎楚之,武德初爲大理卿,與太子少保李綱、侍中陳叔達撰定律令。

又曰︰劉德威授大理卿,太宗嘗問之曰︰「近來刑綱稍密,其過安在?」德威奏言︰「誠在主上,不由臣下。人主好寬則寬,好急則急。律文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今則反是,失入則無辜,失出獲大罪,所以吏各自愛,競執深文,非有教使之然,畏罪之所致耳。陛下但舍所急,則寧失不經復行于今日矣。」太宗深然之。

又曰︰高宗問大理唐臨獄系囚之數,臨對曰︰「見囚五十餘人,惟二人合死。」上聞囚數不多,怡然形于顔色,謂臨曰︰「昔東宮,卿已事朕,朕承大位,卿又居近職。以疇日相委,故授卿此任。然爲國之要,在于刑法,刑急則人殘,法寬則失罪,務令折中,稱朕意焉。」

又曰︰張文瓘爲大理卿,旬日决遣疑獄四百餘條,其得罪者皆無怨言。文瓘嘗有疾,系囚相與設齋以禱焉。尋拜侍中兼太子賓客,大理囚一時慟哭,其得人心如此。

又曰︰大理卿袁仁敬暴卒,系囚聞之,皆慟哭悲歌,曰︰「天不恤冤人兮,何奪我慈親兮!有理無申兮,痛哉安訴陳兮!」

又曰︰龍朔二年,改大理卿爲詳刑寺正卿。

《唐新語》曰︰唐臨爲大理卿,初莅職,斷一死囚。先時坐死者十餘人,皆它官所斷。會太宗幸寺,親錄囚徒,它官所斷囚皆稱冤不已;臨所斷者,默而無言。太宗怪之,問其故,囚對曰︰「唐卿斷臣必不枉濫,所以絕意。」太宗嘆息久之曰︰「爲獄固當若是。」囚遂見原。

《五代史·後唐書》曰︰長興二年八月,敕令後大理寺官員宜同台省官例升進,其法直官比禮直官任任使。

《會稽典錄》曰︰盛吉字君達,爲廷尉。性多哀憐,其妻謂吉曰︰「君爲天下執法,不可使人一濫罪殃及子孫。」其囚無胤嗣者,令其妻妾得入,使有遺類。視事十二年,天下稱有恩。

又曰︰董昆字文通,餘姚人也。遷廷尉卿,持法清峻,不發私書。

又曰︰盛吉拜遷尉,吉性多仁恩,務在哀矜。每至冬日,罪囚當斷,其妻執燭,吉手執丹筆,夫妻相向垂泣。

《會稽後賢記》曰︰孔坦遷廷尉卿,獄多囚系,坦到官,躬執辭狀,口辨曲直,小大以情,不加楚撻。每台司錄獄,無所顧問,皆面决當時之事。

《天文錄》曰︰平星主建廷,平主天下之獄事,若今廷尉之象。故《星贊》曰︰「平星執法,正綱紀也。」

《文子》曰︰皋陶喑爲大理,天下無虐刑,有貴乎言者也。

《說苑》曰︰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幹法者,廷理拘之,聞其令尹之族也而釋之,子文召廷理而責之,遂致其族人于廷理曰︰「不是刑,吾將死!」廷理懼,遂刑其族人。成王聞之,不及履而至于子文之室,曰︰「寡人幼小,置廷理其人,以違夫子之意。」于是黜廷理而尊子文之意,反內政。

《新序》曰︰楚昭王時,石奢爲理,有殺人者,奢追之,則其父也。奢曰︰「以父成政,不孝也。不行君法,非忠也。」遂刎頸而死。

摯虞《新禮儀》曰︰故事,祀皋陶于廷尉寺,祀以社日,新禮改以孟秋之月,以應秋。

大理少卿[编辑]

《後魏職令》曰︰廷尉少卿第四品上,第二清,用思理平斷、明刑識法者。

《北齊書》曰︰宋世軌爲廷尉少卿,時大理正蘇珍之亦以平知名,寺中爲之語曰︰「决定嫌疑蘇珍之,視表見里宋世軌。」謂之寺中二絕。卒官廷尉御史,諸囚皆哭曰︰「宋廷尉死,我等豈有生路也?」

《隋書》曰︰趙綽爲大理少卿,侍郎辛亶嘗衣緋禈,俗雲利于官,文帝以爲厭蠱,將斬之。綽曰︰「據法不當死,臣不敢奉詔。」上怒甚,令斬綽。綽解衣當斬,上使人問曰︰「竟如何?」綽曰︰「執法不敢惜死!」上良久乃釋之。他日又令斬二人,綽曰︰「此人坐當杖,殺之非法。」上曰︰「不關卿事。」綽曰︰「陛下置臣法司,欲誤殺人,豈得不關臣事!」上曰︰「撼大木不動者,當退。」綽曰︰「臣冀感天心,何論大木!」上乃止。時薛胄爲大理卿,胄斷獄以情,而綽守法,俱爲稱職。

又曰︰源師,煬帝即位,拜大理少卿。帝在顯仁宮,敕宮外衛士不得輒離所守。有一主帥,私令衛士出外,帝付大理繩之。師據律奏徒,帝令斬之,師奏曰︰「此人罪誠難恕,若陛下初便殺之,自可不問文墨,既付有司,議歸恒典,脫宿衛近侍者更有此犯,將何以加之?」帝乃止。

《唐新語》曰︰太宗嘗謂侍臣曰︰「大理之職,人命所懸,當須妙選正人,用心存法,無過戴胄者,乃以爲大理少卿。」

又曰︰徐有功遷司刑少卿,時周興、來俊臣等羅告天下,衣冠遇族者數千百家。有功居司刑,平反者不可勝紀,時人方之于定國。

大理正[编辑]

《六典》曰︰大理正掌參議刑獄、詳正科條之事。凡六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

《禮記》曰︰成獄辭史以獄成告于正,正聽之。鄭玄注云︰于《周禮》鄉師之屬,今漢有正、平、丞,秦所置也。

《東觀漢記》曰︰何敞字比干,遷廷尉正。張湯爲廷尉,以殘酷見任,增飾法律,敞嘗爭之,存者千數。

《後漢書》曰︰黃霸字次公。宣帝在人間時,知百姓苦。吏聞霸理法平,召爲廷尉正。及夏侯勝非議下廷尉獄,霸從勝受《尚書》。

謝承《後漢書》曰︰陳琳字伯真。橋玄表琳明律令,征拜廷尉正。

《魏志》曰︰司馬芝,字子華,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厠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折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太祖從其議。

《晋書》曰︰江統字元應,爲廷尉正,作三刑議。

又曰︰廷尉三官通視南台,持書舊尚書郎下遷,梁制,服獬豸冠、介幘、皂衣、銅印、墨綬。

《晋中興書》曰︰顧榮字彥先,入洛以南土秀望,累遷廷尉正。

《南史》曰︰顧協少清介,有志操。初爲遷尉正,冬服單薄,寺卿蔡法度欲解褐與之,憚其清嚴,不敢發口,謂人曰︰「我願解身上襦與顧郎,顧郎難衣食者,竟不敢以遺之。」

大理丞[编辑]

《六典》曰︰大理丞掌分判寺事。凡有犯,皆據其本狀以正刑名。徒已上,各呼囚與其家屬,告以罪名,問其伏款;不伏,則聽自理。

《唐書》曰︰杜景佺、徐有功爲司刑丞,與來俊臣、侯思止同理獄,人稱之曰︰「遇徐、杜必生,遇來、侯必死。」

《唐新語》曰︰李日知爲司刑丞,嘗免一死囚;少卿胡元禮異判殺之,與日知往復至于再三。元禮怒,遣府史謂日知曰︰「元禮不離刑曹,此囚無不死法。」竟以兩聞,日知果直。

廷尉監[编辑]

漢書》曰︰邴吉字少卿,稍遷廷尉監,治巫蠱。

謝承《後漢書》曰︰陳咸字子威,爲廷尉監,執獄多恩,議人常從輕,比多所全活,皆稱其恩。

《晋起居注》曰︰遷尉監陸鸞上表求增築訊堂,圖畫先賢像,詔許之。

廷尉評[编辑]

《六典》曰︰大理評事掌出使推按。凡承制而出推長吏,據狀合停務及禁錮者,先請魚書以往,據所受之狀鞫而書之。若詞有反復,不能首實者,則依法栲之。凡大理斷獄,皆連署焉。

漢書》曰︰宣帝詔曰︰「今遣廷吏與郡鞫獄,任輕祿薄,其爲置廷平,員四人,其務平之!」涿郡太守鄭昌上言曰︰「聖王立法明刑者,非以爲理,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删定律令。律令一定,愚人知所避就,奸吏無弄。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德怠,則廷平將搖權而爲亂首也。」宣帝始置左右平。而《三輔决錄》注云︰「何比干漢武時爲廷尉右平,謬矣!」

又曰︰馬宮字游卿,行能高潔,遷廷尉平。

又《百官表》曰︰宣帝地節三年初,置左右平四人,秩六百石。

《晋中興書》曰︰顧榮字彥先,遷廷尉平。時趙王倫欲誅淮南王允官屬,下廷尉議罪。榮具明刑理,不宜廣濫。倫意解,賴榮濟者甚衆。

《隋書》曰︰廷尉平,置一人,第六品下。後改爲評事。

《唐新語》曰︰敬昭道爲大理評事。時沂州有反者,詿誤坐者四百餘人,將隸于司農。未即路,系在州獄,昭道援赦文判而免之。時宰相責大理「奈何免反人家口?」大理群官失色,引昭道以見,執政怒而責之,昭道曰︰「赦云︰見禁囚徒,反者家口系在州獄,此即見禁也。」反復詰對,至于五六執政無以奪之,詿誤者悉免。

《三輔决錄注》曰︰茂陵何比干漢武時,丞相公孫弘舉爲廷尉右平,獄無冤民,號曰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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