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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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部一 太平御覽
卷六百三十六.刑法部二
刑法部三 

叙刑下[编辑]

《晋書》曰:羊亮爲太傅楊駿參軍,時京邑多盜竊,駿欲更重其法,盜百錢加大辟,請官屬會議。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爲盜由令尹。公若欲無盜,將自止,何重法爲?」駿慚而止。

《後魏書》曰:韓騏麟爲齊州刺史,寬刑罰。從事劉普慶說曰:「明公杖節分憂,無所斬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須立威,當以卿始。」慶慚懼而退。

《梁書》曰:武帝敦睦九族,優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諷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緣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舉家質作,人旣窮急,奸宄益深。後帝親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爲法,急于黎庶,緩于權貴,非長久之術。誠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銳意儒雅,疏簡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獄留意,奸吏招權,巧文弄法,貨賄成市,多致枉濫。大率二歲刑以上,歲至五千人。是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鬥械。任即課也。若疾病,權解之。

《後周書》曰:大象元年,詔罷高祖所約法。初,高祖作《刑書要制》,用法嚴重。譏㧐即位,以海內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書》曰:後周大象元年,詔:「高祖所立刑書,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數行肆赦,爲奸者皆輕犯刑法,政令不一,下無適從。于是又廣《刑書要制》而更峻其法,謂之《刑經聖制》。宿衛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沒。上書自誤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爲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曆車,以威婦人。其决罪人云與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開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詔:「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書》曰:貞觀五年詔:「京師諸司比來奏决死囚,雖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審思,五奏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來斷獄,多據律文,雖情有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門下省覆奏,有據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狀以聞。」

又曰:太宗嘗錄囚徒,憫其將死,爲之動容。顧謂侍臣曰:「刑典仍用,蓋風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當審事理之輕重,然後加之以刑罰,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誅?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謂也。」

又曰:貞觀中制:「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斷屠日月及假日幷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貞觀中制:「古者行刑,君爲徹樂减膳。今庭無恒設之樂,莫知何徹。然對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進酒肉。內教及太常,幷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謂侍臣曰:「獄訟繁多,皆由刑罰枉濫,故《禮》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斷獄之吏,皆以苛刻爲明,是以秦氏網密秋荼而獲罪者衆。今天下無事,四海安,欲與公等共行寬政。今日刑罰,得無枉濫乎?」太尉無忌對曰:「陛下欲致刑網寬平,臣下猶不識聖意。此法弊來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體國,即共號痴人,意在深文,便爲能吏,所以罪雖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務入于死。非憎前人陷于死刑,務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請,但陛下喜怒不妄加于人,刑罰自然雲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謂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興、來俊臣等推勘,遞相牽引,咸自承服。國家有法,朕豈能違?中間疑有枉濫,更使近者就獄親問,皆自承引不虛,朕不以爲疑,即可其奏。自周興、俊臣死後,更無聞有反逆者。然則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濫耶?」姚元崇對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誣而死。告者持以爲功,天下號爲羅織甚于漢之黨錮。陛下令近臣就獄問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輒有動搖?被問者若廢性,懼遭其毒手。賴上天降靈,聖情發寤,誅鋤凶竪,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軀及一門百口保見在內外官,更無反逆者。若後有征驗,反逆有實,臣請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悅曰:「前宰相皆順成其事,陷朕爲淫刑之主。聞卿所說,甚合朕心。」

又曰:陸象先爲益州長史,在官務以寬仁爲政。司馬韋抱貞言:「望明公稍行杖罰,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無所懼也。」象先曰:「爲政者,理則可矣。何必嚴刑樹威,損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開元二十五年,刑部斷獄,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嶠上言:「大理獄院由來相傳煞氣太盛,鳥雀不栖。至是鵲巢其樹。」于是百寮上表賀,以爲幾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諫曰:「陛下爲政,傷于太寬,朝典由是不肅。」上笑而答曰:「今時運艱難,凡人臣事朕者,窺少祿利耳。今府庫空竭,無俸入俾之優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無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爭强之國先爭刑令。國之輕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狹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淺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亂,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莊子》曰:賞罰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禮法度數,刑名比詳,治之末也。

又曰:民爲外刑者,金與木也;爲內刑者,動與過也。霄人之離外刑也,金木訊之;離內刑也,陰陽食之。免內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馬法》曰:先王之治,從天之道,設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興甲兵,以討不義。制瑞節以通使,巡狩省方以會諸侯、考不同,正禮,月正時曆,考不同者,正法度齊于天子法度也。正禮者,上下之禮也。月正時曆者,月正朔名也。時曆,時氣正月相應也。名文章、車服名月爵。稱文章車服,所以顯有德,異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從命,爲亂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時,比敗德不行也。不順時生煞之叙也。乃征師于諸侯征之;不會朝過聘則劉;劉,煞也。諸侯背叛不會朝過聘則煞之。廢貢職、擅稱兵、相侵削,廢天子之命則黜;不從王者法度,則征其罪而黜之也。改歷史、衣服、文章,易禮變刑則放;若奉王法,則不之遠方。娶同姓,以妾爲妻,變太子,專罪大夫,擅立關,絕降交則幽;幽系。慢神省哀,奪民之時,重粟畜貨,重罰暴虐,自佚,宮室過度,宮婦過數,則削地損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于聽獄。斷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于刑,寡人與有戾焉。二三子各據爾官,無使民困于刑。」繆公非樂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車輕道近,則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遠道重任也。刑罰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書》曰:晋文將欲明刑,于是合諸卿大夫于冀宮。顛頡後至,吏請其罪,遂斷顛頡之脊。人皆懼曰:「顛頡之有寵也,斷脊以循;而况于我乎?」乃無犯禁者。晋國大理。

《呂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韓子》曰:殷之法:灰弃于術者刑。子貢以爲重,問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術,必燔人。燔人怒則鬥,鬥則三族相煞,雖刑之可也。」

又曰:楚國法:太子不得乘車王弟門。時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馳弟門,庭理以殳擊馬,遂敗其駕。太子泣請王誅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級。

《淮南子》曰:聖人因民之所喜而勸善,因民之所惡以禁奸。故賞一人而天下譽之,罰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賞不費,至刑不濫。孔子誅少正卿而魯國之邪塞,子産誅鄧析而鄭國之奸禁。

又曰:趙政晝决獄,夜理書。趙政,秦皇帝也。御史冠蓋接于郡縣,覆督稽留戍五嶺以備越,築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盜賊群居,事愈煩而亂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發爲上蔡令,民有當刑獄斷論,定决于令前。子發喟然有慘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發,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後。日。此其後,子發得罪于威王,而奔于刑者于城下之廬。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發親决吾罪,而吾怨之,よ于骨體。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厭乎?「追者皆以爲然,不索其內,果活子發。

《白虎通》曰:聖人治天下,必有刑罰何?所以助治,順天之度也。故懸爵賞者,示有所勸也;設刑罰者,明有所懼也。

《傳》曰:三王肉刑,應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畫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會稽典錄》曰:闞澤字德潤,山陰人也。初,呂壹奸罪發聞,有司窮治,奏以大辟。或以爲宜加焚烈,用彰其惡。吳王以問澤。澤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從之。

《中論》曰:政之大綱有二。二者何?賞罰之謂也。君明于賞罰之道,則治不難矣。賞罰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則雖不重而人肅,不行則雖重而人怠,故先王務賞罰之必行。《書》曰:「爾無不信,朕不食言。汝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

桓範《世要論》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純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從來尚矣。聖人以治,亂人以亡。是以古屬帝王,莫不詳慎之者,以爲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斷不屬。故堯舜之明,猶惟刑之恤。是以後聖制法,設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訴,然由復三刺,僉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從其輕。此蓋詳慎之至也。

杜恕《篤論》曰:聖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將以利民也。故民從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將以導民也。故民從而化之。斷一人之獄,而天下義之,是安之也。斷一人之獄,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當于民心,合于道理,所斷于民者,不行于身,公之也。

《君臣正論》曰:《書》稱:「欽哉,惟刑之恤。」又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此前王明德慎罰之意也。昔漢文感緹縈之孝,遂去肉刑。近則太宗視明堂之圖,欲寬背罰。于公以陰德救物,袁安耻職罪鞫人。此前代聖主賢臣欽恤之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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